我国加大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20-02-13 08:49:15


“至2005年10月,驰名商标,其中9件权利人是外国的。”在日前举行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之一“2006创新与发展·品牌战略高层论坛”上,。

为了实施新修改的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4年多来,,审判庭。2000年以 前,。近几年,,2005年达到1.6万件,其中新收的一审案 件1.3万件,同比上升了26%。这10000多件案子里,商标权案件占1782件,同比上升了34%。这表明,我国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上取得了很大进 展。

蒋志培介绍,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的保护。商标法规 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 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 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模仿、翻译 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蒋志培指出,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 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其中涉及两种司法解释规定,一个是需要跨类别保护的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二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 商标进行恶意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