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要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00:53:15
日前,,坦承最高法已经留意到媒体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下称司法“认驰”)案件相关报道,并将在调查研究后出台系列应对措施。他还向记者详述了司法“认驰”的来龙去脉以及被异化的原因,并对外界针对司法“认驰”的质疑做出回应。
我国的驰名商标 由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认定
《中国经济周刊》:请介绍一下最高法出台司法“认驰”制度的时间和背景?
蒋志培:我国以前的驰名商标认定比较混乱,有的由政府机关认定,有的甚至由媒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来认定。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统一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负责,从而确立了驰名商标“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 的原则,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
但是,这种认定和保护模式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容易使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被误解成一种荣誉,而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因此受到业内人士和国外权利人的质疑。
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问题也被纳入了谈判议程。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一次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和补充。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及驰名商标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2001年7月17日,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
在《商标法》修改后,最高法又于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秉承了国际通行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审判机制。
自此,。
《中国经济周刊》:司法“认驰”现状如何?“认驰”遵循哪些具体的原则和制度?
蒋志培:自2001年以来,,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ぁ?br>
在司法实践中,:
第一、在管辖问题上,,。
第二、“被动认定”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
第三、“个案认定”原则,,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
第四、,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
不能因为“认驰” 异化现象而否定司法“认驰”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出现了一些企业通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获取驰名商标的案件,您如何看待这种“异化”现象?
蒋志培: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这反映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企业越来越重视自己产品的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这是好事,应该肯定。但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本来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现在却被“异化”成了一种“荣誉称号”。之所以出现这种“异化”,我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获取驰名商标能促进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与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品牌经济的发展。所以,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企业热衷通过各种方式获取驰名商标,甚至不惜通过制造假案的方式。
第二,某些地方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出现偏差,对企业盲目追逐驰名商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会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
第三,社会各方面包括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有误解。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否驰名,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商品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
《中国经济周刊》:近期有文章认为,司法“认驰”已成为“企业超越权利保护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甚至有学者对司法“认驰”提出了质疑,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蒋志培:相关文章我们已经看到,对文章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十分关注,并会认真加以研究。但是我认为,,剥夺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干预司法独立事大。不能因为出现了个别错误认定,就全盘否定司法“认驰”。如果那样的话,实际上是剥夺了权利人获取合法救济的途径,,是干预司法独立。
司法“认驰”是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认驰”没有通过行政方式的,都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由法官进行司法认定的。即假如拥有某个商标的权利人认为其商标受到侵害,起诉,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否侵权。但是这种认定是个案性质的,仅对这个案件有效。政府行政部门不会参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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