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近似≠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19-08-15 07:35:15


商标通过长期大量使用而具备显著性
“云峰酒业”胜诉商标行政案

  本报讯(记者 李 芹 通讯员 郭京霞)销售“小糊涂仙”、“小福仙”等酒产品的广州珠江云峰酒业有限公司因申请“云峰酒业”商标未获批准,。日前,,从而具备了商标显著性为由,。

  2003年12月8日,云峰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云峰酒业YUNFENG及图”商标。2005年3月24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理由是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茅台珍品酒厂的注册商标“云峰宴”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云峰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两商标在外观、读音、含义上均有不同,并不构成近似,且“云峰酒业”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告经评审,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云峰公司仍不服,。

  经查,云峰公司的代理商分布在国内25个省,云峰公司在“小糊涂仙”等酒包装上使用“云峰酒业”文字和申请商标。从2000年开始,云峰公司在包括《广州日报》等众多报纸上刊登广告,宣传其“小糊涂仙”、“小福仙”等系列酒的广告图片上有酒的包装盒照片和申请注册的“云峰酒业YUNFENG及图”商标。同时,通过云峰公司的使用和宣传,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其中“小糊涂仙”系列酒获得了众多荣誉证书。

,但从未发生过消费者对两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以及因商标近似产生侵权的情况。

:“云峰宴”商标是单一的文字商标,“云峰酒业YUNFENG及图”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其图形和文字的比例相当,两商标在文字含义、字体以及整体外观上均有区别。

  根据云峰公司提供的有效证据,能够确定其从1997年开始对“云峰酒业”这一企业字号进行了大量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达到了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云峰公司自1998年开始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云峰酒业”文字、在产品的宣传广告上使用了申请商标、销售代理证上标注有申请商标。通过原告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的内容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能够识别标有“云峰酒业”图文商标的酒产品来源于云峰公司。据此,,商评委认定“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不能排除消费者对两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的结论缺乏事实证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当事人说

原告:两商标整体不近似 不能定为商标近似

被告: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 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郭京霞

原告诉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云峰宴”整体不近似。引证商标是纯中文商标,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云峰酒业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图形部分很显著且居于重要的位置,申请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告将申请商标的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整体进行比对没有考虑申请商标的拼音文字部分和抽象图案部分以及申请商标整体给相关公众的印象,违背了商标整体审查原则。而且两商标的读音不相同、含义不相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条商标近似的审查(一)4条,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云峰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6日,其一直使用“云峰酒业”的简称,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和认可。而且,云峰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和使用比引证商标“云峰宴”的申请注册早5年多。且在这5年中,云峰公司已经发展成为了行业新秀。由于云峰公司创建的以“小糊涂仙”为代表的系列白酒产品在1998年获得了“中国消费者放心产品信誉品牌”、“国际酒文化品评会金奖”、“98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等多项荣誉,云峰公司的企业知名度迅速提升。同时,由于“云峰酒业”的企业简称易读、易记,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云峰公司一直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使用在其产品及产品的广告上,通过产品的销售和宣传使申请商标使用范围遍及全国。所以,申请商标已在实际使用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准予其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云峰公司自1997年开始使用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云峰宴”的申请日期是2002年8月2日,两商标至今已经共存了5年之久,从未发生过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而且,云峰公司与引证商标“云峰宴”注册人地处同一地区,从未因商标近似侵权有过任何法律纠纷。

  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的情况,在商标局以往的审查中判定不近似,予以核准注册。被告应当遵循行政行为一致性的原则,按照以往的审查标准对申请商标予以注册。

被告辩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文字均为“云峰”,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类似。原告对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亦不能排除消费者对两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两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官说法

评判方法: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郭京霞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方面,应当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