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的要求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0-04-19 07:08: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 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 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 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 毕。
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理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释解)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对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的要求解除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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