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搭便车”被判赔十万

发布时间:2020-09-10 07:40:15


  一皮件厂以为公文包和纺织品井水不犯河水,便在生产的公文包上用了某纺织品公司用的“NANSHAN及图”注册商标调查后认定“NANSHAN及图”为驰名商标,判决该皮件厂赔偿某纺织品公司10万元。  据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介绍,2007年12月,南山纺织公司发现龙口市皮件厂在其生产销售的男式公文包上使用了“NANSHAN及图”标识。纺织公司认为即便相关公众事后得知侵权产品与南山纺织公司无任何联系,但其侵权行为削弱了“NANSHAN及图”商标与南山纺织公司特定的联系。龙口市皮件厂的行为侵犯了南山纺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使南山纺织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龙口市皮件厂赔偿南山纺织公司共计10万元。  而龙口皮件厂则认为,南山纺织公司所享有专用权的“NANSHAN及图”商标是在核定使用的精纺呢绒、毛布料商品上注册的,与龙口市皮件厂所生产销售的男士公文包不属同一类别。虽然使用了与南山纺织公司相同的标识,但两种产品既不是同类产品,也无关联性,不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消费者并不会因为购买了龙口市皮件厂生产的男士公文包后,就不买南山纺织公司的产品。且龙口市皮件厂现生产的男士公文包还处在小批量的试生产试销售阶段,对南山纺织公司并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赔偿。  由于“NANSHAN及图”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龙口市皮件厂构成了对南山铝业公司所享有的、南山纺织公司所使用的“NANSHAN及图”驰名商标权的侵犯,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记者 柴叶 通讯员 矫玉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