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 举报护权益

发布时间:2019-08-26 19:24:15


  一家专门从事研制和生产给水管的企业,发现产品被侵权,遂向工商部门举报,最终以工商查扣的侵权产品作为证据,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二中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2008年6月28日,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从津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取得了“美尔固”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于公司生产的给水管、纳米抗菌水管等产品。不到20天,金塑公司就发现自己的产品被上海超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权,于是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宝山分局于同年7月16日在沪太路和顾村镇一车库内查扣了涉嫌侵权产品。金塑公司据此将超载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3月31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后查明,金塑公司及美尔固系列产品荣获各种称号。“美尔固”注册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去年7月16日,工商宝山分局在沪太路4099弄和宝山顾村镇查扣了被告存放在仓库中与“美尔固”商标近似的产品,8月8日,被告的总经理在接受询问时确认,他们公司销售的这些涉案产品是受外地一家企业贴牌生产,标识是他们设计定制的。今年4月1日,市二中院在工商宝山分局看到被查扣的水管和管件,在塑料外包装和外包装纸箱上均印有涉案文字和被告的企业名称。5月25日,,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金塑公司享有的“美尔固”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