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企业商标成香港公司“字号”

发布时间:2019-08-25 04:39:15


  把别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公司名称,然后堂而皇之地授权第三方生产冒牌商品,这样的侵权手段看似十分拙劣,可是,如果这家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那么被侵权者对它可能无可奈何。这就是不同的法律体制所呈现的差异。近日,由香港贸发局、中山市发改局、香港律师会联合主办的一场涉外法律服务研讨会,就针对国内外不同法律特点和行政诉讼方式,。

  企业商标竟成香港公司“字号”

  中山天朗电器公司最近遇上了一桩麻烦事:有人使用其商标在香港注册公司,以其商标名作为公司名称,然后“授权”内地另一家企业生产电器产品。,没想到由于内地和香港的法律体制差异,这一侵权行为成了“无头公案”。

  主攻知识产权领域的香港律师朱庆华说,这一现象两地法律界、工商部门研究多年,至今仍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据介绍,在香港,公司名称和商标注册分别受不同的法例和制度规管,公司名称的注册由公司注册处办理,而商标注册则由商标注册处负责办理。“内地工商部门希望我们从源头把关,可是只要这家香港公司是依照程序注册登记,且一年内无人对其公司名称提出质疑,就是合法公司,不能对其进行撤销。”朱庆华表示,企业可以分别在两地注册商标,达到保护目的。

  中山市律师协会执行会长黄东伟告诉记者,中山市不少企业都遇到过上述这种现象。由于两地相关法律体制进程不一,目前还无法达成解决问题的共识。但按照香港方面规定,注册公司名称后,并不代表拥有以该名称作为商标用于推广经营其货品或服务的权利。因此,被侵权企业可以依法制止第三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黄东伟提醒,内地企业也要注意这两者的差别,不可轻易生产此类贴牌产品,以免成为侵权的“代罪羊”。

  善用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权益

  据了解,近几年来,随着中山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企业涉外法律事务不断增多。诸如中山企业向外商追货款、诉外商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例屡见不鲜,反之亦然。对此,香港律师会提醒内地企业,要多了解两地法律体制的差异,善用涉外法律服务,维护自身权益。

  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杨世文律师指出,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应该以调解作为首选形式,以节省成本和时间。“2009年4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正式执行,其目的是鼓励促成和解。目前,,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指定的中立调解员协助他们直接沟通及谈判,这样一旦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日后还能继续合作。”

  专注于商业交易的钟卓成律师提出,内地企业不妨利用“香港公司”来收购他人品牌及业务,减少收购风险。据介绍,在香港注册公司准入门槛极低,注册一家香港公司,就可由这家公司承担对外有限法律责任,国内的有资产企业无须直接面对收购风险。

  委托公证方面的专家林健雄律师则提醒内地企业,在与香港企业合资合作之前,可先委托香港律师对对方进行摸底调查。另外,在需要进行涉外仲裁时,可以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执行,比之自己劳师远征要方便得多。(记者郭锦润,通讯员周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