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冒用“登喜路”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9-08-08 06:10:15


  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登喜路”商标专用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称,自己的公司成立于1893年,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书写工具等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登喜路(dunhill)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均设有登喜路服饰专卖店。  从1983年至2004年,经原告申请,国家商标局分别核准了“DUN-HILL”的英文商标、“d”图形商标、“登喜路”文字商标和“dunhill”英文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公文包、手包、钱包和钱夹等皮具和腰带、领带等。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该公司在其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网站上突出使用“登喜路”。  邓希尔公司认为,华斯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答辩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机关注册的,邓希尔公司认为侵权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同时,该公司称并未进行虚假宣传,没有在商品上使用邓希尔公司的涉案商标,请求驳回起诉。  ,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喜路”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含有“登喜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与“登喜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同时,被告在其网站上和《品牌招商/加盟手册》中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