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为何不能叫“士博汇”
发布时间:2019-08-28 10:57:15
【案情】
2002年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房产项目的过程中,擅自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近似的图文组合标志作为其楼盘标志,并取“世博会”的谐音,将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名苑”。
上海世博局(上海世博会的组织者)于2004年5月正式就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近似的图文组合标志作为其楼盘标志,并取“世博会”的谐音,将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名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上海世博局的合法权益?
【分析】
按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备案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才能受法律保护,才可以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那么,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是否只能以与备案的标志相同的标志为限,而不能扩大到与备案的标志相近似的标志呢?
世界博览会标志是一种具有特殊商业价值的标志,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目的就在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利用,即禁止各种假冒世界博览会名义、搭世界博览会便车,造成市场误认和公众混淆的行为。判断此类行为是否侵害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关键,在于对世界博览会标志某种形式的利用是否造成了公众的混淆。不管是使用与备案的标志相同的标志,还是使用与备案的标志近似的标志,都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混淆。
虽然《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近似的标志”,但是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任何 “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都属于《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所禁止的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而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与世界博览会标志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完全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因此,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并不只是以与备案的标志相同的标志为限,而应该扩大到与备案的标志近似的标志。
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上海世博会以及2010世博会等字样是上海世博局经过备案并受《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保护的世博会标志。
本案中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与上海世博会申办徽标近似的图文组合标志作为其楼盘标志,并取“世博会”的谐音,将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名苑”,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与世界博览会标志近似的标志的行为,完全可能使他人误认为其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上海世博局)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因此侵犯了上海世博局对世博会标志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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