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虚假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09 17:43:15


  江苏法制报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本意,驰名商标不是一种权利,也不是一种资格和荣誉,而仅仅是商标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驰名状态,是一种事实。当驰名的商标遭受侵权时,有关国家机关对这一事实进行确认,成为对其进行特殊扩展保护的根据。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资格和荣誉来对待,试图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笔者以为,要有效避免驰名商标的“异化”,要注意以下几点:
  穷尽其他救济方法。严格解释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进行司法认定的“确有必要”情形,即便当事人举证的事实能够证明该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但只要可以通过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侵权方式来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尽量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
  从严掌握认定事实根据。一般来讲,原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作为新的认定事实证据之一,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由于新司法解释将域名侵权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对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2009年以前原来以域名侵权的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事实,在新的案件中不宜作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证据。第二,由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生效前,行政认定采取了主动认证和批量认证的做法,和现行的新《解释》和《规定》精神相违背,故2003年以前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驰名的记录不宜作为认定商标现在驰名的事实证据。
  重新审视集中公布做法。每年《中国工商报》都会集中公布一批该年度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的目录,仅2008年就公布了228件驰名商标,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公告一种资质和荣誉的嫌疑,是刺激虚假认定的诱因之一,应当重新审视其合理性,采取具体的措施改变这种现状。
  从退出机制到禁止宣传。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实行驰名商标的动态管理。但是,集中公布和退出机制的配合与呼应,是授予、管理和剥夺的体系制度,恰恰表明了驰名商标的资格和荣誉的特征,虽然在目前来看是对虚假认定和滥用的一种抑制,但这种管理体系却从根本上违背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本来意义。在将来,应当逐步取消集中公布和管理、退出制度,保留在具体个案中的认定和具体侵权个案中的行政与司法保护,并且禁止企业在宣传、促销中大张旗鼓地表明驰名商标身份的行为,还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