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灵隐”案在京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0-03-18 18:37:15
11月23日,。两起案件原告和第三人分别为浙江天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公司)和杭州灵隐寺。
据了解,杭州灵隐寺于2007年5月31日就天圆公司当时尚享有专用权的第901546号、第911294号“灵隐LINGYIN”商标,。在此之前,杭州灵隐寺曾通过争议申请及3年不使用等理由,撤销了19件与“灵隐”相关的商标,涉及多类商品或服务。
两案中涉及的商标,其中第901546号商标由杭州一家贸易公司于1996年11月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天圆公司于2002年5月经受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涉案另一件系争商标的专用权则由天圆公司于1996年12月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注册取得。据悉,杭州灵隐寺申请撤销上诉两件商标的理由为,其使用“灵隐”已有1000多年历史,而且“灵隐”与其形成特指对应关系的事实,已在佛教及广大民众中被认可,两件系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侵犯其名称权,而且天圆公司将“灵隐”作为商标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不敬和亵渎。
根据双方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商评委认为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对杭州灵隐寺在先权利的侵犯,但是鉴于杭州灵隐寺在佛教界知名度较高,一般公众亦将“灵隐”作为该寺庙的简称,天圆公司作为两件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将“灵隐”二字作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将天圆公司的相关商品与杭州灵隐寺相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或者误认。同时天圆公司此举亦有损杭州灵隐寺对外的形象及伤害宗教感情,并由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今年5月4日,商评委裁定撤销第901546号、第911294号商标。
天圆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一直是在合理使用“灵隐LINGYIN”商标,其顾客并未产生过混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更是不存在。庭审当日,天圆公司坚持主张其商标注册及使用,不会出现商评委裁定所述情形。商评委则当庭表示,其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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