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商标案转战京城
发布时间:2019-08-31 14:43:15
10月13日,“潍柴”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据悉,该案源于今年5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驳回了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控股)针对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第3284573号“潍柴WEICHAI”商标、第3246065号“潍柴”商标注册提出的两项异议复审请求。
据了解,第3284573号、第3246065号商标分别于2003年5月28日和2003年6月21日进入初审公告期,分别被核准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第4类发动机油等相关商品上注册。在上述两件商标异议期内,潍柴控股以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属恶意注册,侵犯其在先权利等为由提出异议申请。此后,,在异议复审阶段,其请求亦被驳回。
在庭审当日,潍柴控股在法庭上主张称,该公司前身潍坊柴油机厂于1953年即将“潍柴”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在使用。截至目前,经过潍柴控股数十年的使用,加之潍柴控股目前已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潍柴”与潍柴控股已构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对此亦予以认可,而且潍柴控股的控股子公司之一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注册的第1705556号“WEICHAI 及图”商标还于2006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潍柴工贸作为一家2002年成立于山东省济南市的企业,与潍柴控股属同业竞争关系,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潍柴”,并申请“潍柴”商标在相关商品上的注册,具有明显“搭‘潍柴控股’便车”的主观恶意。而商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却未对此予以审查。
商评委则表示,潍柴控股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在第3284573号、第3246065号商标提出申请时,其“潍柴”简称已构成驰名,并与该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上述两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与潍柴控股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
潍柴工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了庭审,并在法庭上陈述称,该公司已于2001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了第1677821号“潍柴WEICHAI”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车等商品上,这表明“潍柴”与潍柴控股并非为唯一指定、对应关系,他人可将“潍柴”作为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此外,潍柴控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潍柴”字号始于2007年10月,潍柴工贸商标申请和使用“潍柴”商标明显均在先,而且企业名称简称使用范围有限,并不能发挥商业标识的作用。
对此,潍柴控股指出,潍柴工贸第1677821号商标的注册,是基于侵权基础上的注册,其已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该商标申请。潍柴控股还表示,其成立时间远远早于第三人,并独创、持续使用“潍柴”,而且双方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间的关联性非常强,有证据证明,潍柴工贸在相关商品上注册和使用“潍柴”商标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将其与潍柴控股产品的混淆和误认。
据悉,潍柴控股与潍柴动力2009年以侵犯“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潍柴工贸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柴工贸随后以相同理由提出反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后,分别于2009年12月及2010年4月开庭进行了审理。
最新资讯
-
08-22 1
-
02-13 1
-
08-16 0
-
08-10 0
-
08-30 0
-
08-2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