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蘇菲雅”上海维权胜诉
发布时间:2020-12-17 14:22:15
来自中国台湾的婚纱摄影“蘇菲雅”状告上海青浦、。、“Sofia”字样,停止侵犯苏菲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菲雅公司)对第1969372号“蘇菲雅 SOPHIA”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律师费1.5万元。
来自中国台湾的婚纱摄影“蘇菲雅”在上海等地颇具人气,当苏菲雅公司发现在上海的青浦和南汇区也分别赫然矗立着“蘇菲雅台北婚纱摄影”的店招后,一场侵权诉讼便由此打响。
2000年,台湾人张某在上海青浦区先开设了一家名为“苏菲雅”的婚纱摄影店,这家店当时以朋友的名义申请设立,实际则由张某本人经营。3年后,张某又以同样的形式在当时的南汇区(现在的浦东新区)开设了同一店名的影楼。
1990年在中国台湾设立的苏菲雅公司则在2002年进驻大陆地区后就成为第1969372号“蘇菲雅 SOPHIA”商标权利人。苏菲雅公司先后与上海莉致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新光侬侬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二者在礼服出租、录像、录像带录制、摄影等第42类服务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为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2005年至2008年期间,苏菲雅公司在上海频频邀请明星、模特举行旗舰店发布会、婚纱秀,并通过巴士车身广告、软性电视广告、结婚网站广告以及在商务楼、地铁站派发宣传单、参加婚展等多种形式对“蘇菲雅”婚纱摄影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2007年8月,新浪网、结婚时尚网报道了“蘇菲雅”婚纱品牌在中国婚博会上邀请当红明星演绎特制奥运婚纱的新闻。2008年5月,“蘇菲雅”在2008上海国际服装文化节上海消费者最喜欢的中外品牌服装评选活动中获评最具流行时尚服饰品牌。
审理中,张某一再强调他在2000年就开始用“苏菲雅”作为字号经营青浦苏菲雅店,早于苏菲亚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并未侵犯苏菲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青浦苏菲雅店与南汇苏菲雅店的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青浦苏菲雅店设立时间早于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其业主对“苏菲雅”字号可能享有在先权利,该权利也不能当然延续至南汇苏菲雅店。同时,南汇苏菲雅店将其企业字号中的“苏菲雅”在其店面招牌以显要位置标明“蘇菲雅”和“Sofia”字样的形式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苏菲雅公司在中国台湾婚纱摄影行业已经经营了20年,“蘇菲雅”品牌在中国台湾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大陆注册商标后又耗费重资进行了品牌推广和宣传。南汇苏菲雅店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婚纱摄影服务的提供者是苏菲雅公司或与苏菲雅公司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侵犯了苏菲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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