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再议“解百纳”案
发布时间:2021-03-13 07:22:15
已持续了8年时间的“解百纳”商标案,其影响力和复杂程度均超过了一般的商标行政案件。在日前举行的2010中国律师知识产权业务创新论坛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第八届年会的商标分论坛上,会议主办方专门为该案开设了模拟法庭,该案原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以及第三人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公司)代理律师分别就案件中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就涉案相关问题展开了辩论,近百名来自全国的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也得以对该案进行了全面了解。
在向与会代表介绍该案详情时,张裕公司代理律师、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表示,“解百纳”商标由张裕公司在20世纪30年代创立,此后直到90年代这段期间一直为张裕公司独家、持续使用在葡萄酒上。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也没有其他企业、个人认为解百纳与葡萄品种名称有关。2002年4月,张裕公司注册了“解百纳”商标,。期间,。与此同时,张裕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撤销商标局裁定的复审申请。2008年5月,商评委就张裕公司及中粮公司的申请,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争议裁定,前者裁定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后者则驳回中粮公司等4家企业的撤销申请。目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该商标的法律状态回复到提出争议的阶段,“解百纳”显然仍旧是张裕公司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在论坛模拟法庭的案件陈述时,双方均谈到了如何判断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据商评委此前的裁定称,“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也不是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即不属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称。
对此,曾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参与“解百纳”商标行政案一审的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翔表示,商评委关于“解百纳”不属于葡萄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经张裕公司几十年长期独家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的认定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而且即使张裕公司将“解百纳”作为商标使用,但由于其不规范使用和疏于保护,“解百纳”已被葡萄酒行业广泛使用,商标显著性已被淡化,已经成为葡萄酒行业的通用名称。此外,马翔还在模拟法庭上展示了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出具的说明、函件等在内的大量证据材料,以证明“解百纳”系葡萄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黄义彪的观点则是,该案首先需要明确“解百纳”并非固有词汇,最初系由张裕公司使用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的商标。针对马翔提到的商标淡化问题,黄义彪称商标的淡化不是其他人通过简单使用就能够实现的,其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否则任何商标都可能被其竞争对手联合使用而被“充公”。通用名称至少需符合长期性、一致性和普遍性3个条件,而“解百纳”商标目前根本不存在被淡化为通用名称的问题,相反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解百纳”商标经过张裕公司长期独家、持续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
同时,张裕公司该案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志泽在模拟法庭上也展示大量证据以证明“解百纳”并非通用名称。就“解百纳”是否被淡化的问题,夏志泽补充道,2008年5月北京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的《张裕解百纳品牌关联度调查报告》显示,在认为“解百纳”与葡萄酒有联系的受访者中,70.5的人提到“解百纳”就会联想到张裕公司;2010年4月,零点公司的再次调查显示,这一数字上升为75.8。据此可以说明,“解百纳”商标不仅未被淡化,而且通过张裕公司使用的品牌宣传,其显著性在不断增强。
此外,马翔还在模拟法庭上提出,“解百纳”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葡萄酒生产行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夏志泽表示,据对“解百纳”市场终端的权威核查结果显示,所有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销量占葡萄酒总销量的4.04,张裕公司“解百纳”占所有“解百纳”葡萄酒总销售量的87.96。这说明,除张裕以外的其他单位生产的带有“解百纳”字样的产品不到葡萄酒总量的0.49。由此可充分说明,“解百纳”商标的注册不会影响葡萄酒行业的公共利益。而如果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将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这才真正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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