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8 21:38:15


核心提示:2010年8月11日下午,由品保委和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合办的IP沙龙—关于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在人民网直播厅成功举行。

2010年8月11日下午,由品保委和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合办的IP沙龙—关于互联网上侵犯商标权的问题在人民网直播厅成功举行。参加此次IP沙龙的嘉宾有: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女士,侦查局知识产权处处长王志广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朱荣力先生,人民大学兼职教授蒋志培先生,品保委主席张为安先生以及eBay大中华及东南亚地区公共事物部总监唐磊先生。来自品保委会员公司的代表以及部分业内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代表也在台下一同参加了热烈的讨论。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监测报告显示:预计到2010年底,中国个人网店数量将达到1300万家,网购用户将突破1.3亿人,网购交易额也将达到4300亿元,网上购物年增长率在10%左右。目前互联网上存在大量的商业网站,包括B2B、B2C等模式。互联网在促进信息和商品的广泛传播的同时,也充当了散布假冒商品信息和销售假冒商品的工具,甚至成为许多不法分子寻找上家下线,形成跨国境犯罪的平台。张为安主席代表品保委的会员提出目前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跨国境售假现象愈演愈烈,在国外下订单,通过国内的生产商进行生产,然后再出口到国外销售。除此之外,品保委会员公司越来越多的遭遇在境外注册带有会员公司商标的皮包公司,然后再通过授权的方式授权国内的生产商进行生产,也就是所谓傍名牌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侵权者通过注册与知名企业名称近似的商标和域名开设网店销售侵权商品,欺骗购买者的情况极为突出。

  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也是各位嘉宾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吕志华副局长指出,由于网络的特性,网上产品真假难辨也是执法部门遇到的难题。王志广处长强调,首先要做到“摆脱网络谈责任”。他指出:(1)网络服务商是有责任的,但是却不是其一家责任。消费者、权利人以及执法机构应当向网络服务商提供必要的信息。(2)网络服务商作为用户发布信息的技术支持者,在明知其用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应及时删除上述侵权信息,有事后补救的责任。对此,eBay的唐磊先生指出,对于高速发展的网上电子商务,鉴于目前网络销售商品品种多、数量大的特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难从技术上或者是人力上做到对每一件网上销售的商品提前进行检验以区分商品真伪,所以eBay希望能与权利人合作,从而有效地管理净化市场。当然网站本身也应该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蒋教授指出,如何界定责任,最基本的法理是:网络运营商有一定的义务,。张主席指出,是否具备“故意或者过错”等归责事由,和是否“明知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构成民事共同侵权和刑事共同犯罪,应不应当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标准。。同时王处长进一步指出确定是否有责任首先应该是从常人的角度确定合理的责任。再者,承担责任的比例要根据参与程度的多少来判定。

  最后,嘉宾们就网络售假侵犯商标权的举证问题进行了探讨。吕副局长指出,;。网络运营商的配合是举证的重要条件。。王志广处长指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的信息。蒋教授指出通过公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是进行商标侵权诉讼的最有效的方式。接下来,品保委会员企业代表根据亲身的经历表达了对于网上商标侵权的感受。上海诤信咨询公司孙凯先生强调(1)目前很明显的趋势是诈骗型网站的蔓延,并且这种网站的服务器往往在境外,很难调查取证;(2)如果每个环节都进行公证,;(3)权利人与网络运营商加强合作进行预防是很重要的。

  在随后的互动环节里,品保委会员公司的代表根据亲身经历向嘉宾们咨询提问,嘉宾们给予了积极的回答。最后,在场嘉宾做了简短的总结。他们发出了共同的呼声:打击网上侵权行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共同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净化网络销售商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