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不代表网络标识使用权(图文)

发布时间:2019-08-09 07:12:15


核心提示:“企业就算已经合法注册了商标,也并不代表在网络上他们同时拥有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标识的绝对使用权。

漫画 张宇辰

  “企业就算已经合法注册了商标,也并不代表在网络上他们同时拥有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标识的绝对使用权。”针对日前备受关注的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的正式实施,国际贸易仲裁:“网络的品牌资产遵循先注先得的原则,只要被投诉人证明其注册的善意,企业也不一定能夺回有争议的域名及网址品牌。”

  此次无线网址、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主要明确了有争议的网址资源资产注册期满两年后,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将不予受理相关投诉。同时,对恶意注册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即只有注册无线网址、通用网址是为了通过使用、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才能被认定为恶意注册。这是国内首次明确恶意域名注册的认定标准,其目的是为平衡商标、企业名称等民事权益人与网址资源持有者之间的权益。

  商标权不代表网络标识权

  由于3G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关注的“种子选手”。摩根士丹利董事长总经理玛丽·米克认为,全球移动互联网用户将在5年内超过桌面用户。伴随移动互联网发展蒸蒸日上,不少企业已经开始重视这一全新平台。但绝大多数企业想当然地认为自己只要拥有商标和商号使用权,就顺理成章地拥有其在网络和移动互联网上的使用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此引发了不少企业对于网址资源的争议。

  “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品牌的认识和保护还稍显狭隘。”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蓝传仿先生认为,“企业的品牌不仅仅指商标,如今企业应该把品牌提到战略的高度,在互联网领域赋予它更多的价值。企业不能把商标注册之后就束之高阁,必须明确商标的使用范畴,及时扩充注册领域,以免将自身品牌资产置于毫无防范之境。”

  对此,焦亚尼女士介绍了两类商标权不能对抗网络标识的常见网上争议情况:

  第一,虽然两个企业在同一行业内使用了相同商号,但是在互联网领域,遵循先注先得原则,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其在互联网的使用权,而后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商号被他人所用。

  第二,如果企业商标带有某些常见词汇或特定称谓,很可能不能作为在先权争议网址资源。例如“土行孙”是中国古代神话《封神榜》中的人物,然而现实中一家专门从事挖掘设备销售的公司也注册了这个商号。但是由于神话人物“土行孙”的知名度远远大于企业知名度,该企业争议未果,只能选择其他关键词作为网址资源了。

  国内企业品牌保护意识淡薄

  众所周知,一个好的企业品牌拥有很多潜在价值。品牌的美誉度、影响力等方面都可以使企业从中受益。如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品牌的含义变得更加广泛,它不但包括商标、域名,还涉及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等网址资源。但目前国内企业在品牌保护方面,情形不容乐观。

  “国内2009年一共审结205件.cn域名争议案,只有12件是由国内企业提起。在近3年内,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所有通用网址投诉中,没有一例是由国内企业提起。同期,也只有一家国内企业针对无线网址提出了仲裁申请。”焦亚尼女士认为,目前国内企业品牌保护意识缺失亟待业界重视。

  “从时间成本上来讲,从权利人提起投诉到最后做出裁决大概只需2个月的时间。从经济成本来讲,与企业直接与域名投资者协商赎回域名的价格相比,仲裁机制则更加划算。”焦亚尼女士表示,企业如果发现网络品牌资产被抢注,采用网上争议解决机制无疑是一种快捷、高效的方式。

  虽然仲裁机制是企业解决网络资源争议的强大后盾,但是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企业对品牌资产应该形成“商标+域名+网址资源”的全网保护,通过加强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的保护,提升品牌在新网络时代的价值,并为商标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