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真假难辨 中粮集团上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9-08-16 12:07:15


核心提示:因在市场上发现一家葡萄酒商标貌似“长城”商标,日前,

因在市场上发现一家葡萄酒商标貌似“长城”商标,日前,,被告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1500元。同时中粮集团表示,将根据进一步的调查情况,增加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中称,近期中粮集团的业务员发现,被告经营的店中摆放并销售带有“长城”文字或者长城图案的葡萄酒商品。经技术部门鉴定,相关葡萄酒并非中粮集团生产,中粮集团也从未授权被告生产和销售。随后,中粮集团的工作人员带领公证员到销售地点做了证据保全公证。

  中粮集团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其系世界500强企业之一,是中国葡萄酒行业的民族企业代表。中粮集团旗下享有的“长城”葡萄酒的制造销售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长城葡萄酒的年产量、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出口辆位居全国同行业的第一位。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长城”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长城”葡萄酒产品被指定为“2008年奥运会葡萄酒独家供应商”和“上海世博会唯一指定葡萄酒”。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长城”商标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中粮集团认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对“长城”商标构成了严重侵权,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同时被告利用“长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恶意侵犯原告的上边专用权,挤占原告的市场占有率,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中粮集团还以同样的案由起诉了另外一家销售商张女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500元。

  据悉,上述案件将于近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