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存盗版碟待销 音像店老板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发布时间:2019-08-16 01:31:15
武汉市江岸区新丽音像店老板熊某租房存放欲出售的13万余盘盗版音像制品,。
2000年10月,熊某在汉口开了家音像店,并取得了零售音像制品的经营资格。两年后,他租用了位于保华街的某闲置厂房作为库房使用。去年1月,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处来到该库房进行清查,当场收缴13万余盘未及销售的盗版VCD、CD、磁带等音像制品。熊落网后“实话实说”:盗版碟利润大,有赚头,特好卖。
秦律师:
前些天,我父亲因涉嫌拘留了。我父亲开了一家名烟名酒行,由于生意一直不好,他就购进了一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和酒,前后销售烟酒的价值约十万元。听别人说,假冒烟酒的销售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而且数额越大,判刑越重。我非常着急地想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刑会有多重。向女士
向女士:
你父亲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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