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8年后大修,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2019-08-29 14:46:15


核心提示:近日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据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据参加此次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是一次大修,在原有的框架内,该法内容将会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然而,时隔18年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鞭长莫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解决现行版本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诸多方面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扩大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围 消费者可提出诉讼

  一位参与制定修订稿的专家透露,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重大变化之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扩大,丰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

  此前,只有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构成违法。修订稿把违法行为扩大到擅自使用域名、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字号、姓名等行为。

  这意味着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任何商业标识,不管是以同类还是异类的商业标识进行仿冒,只要足以引起购买者的误认,即属于市场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类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由于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翻新,无法纳入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例如,在网络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通过设置安装技术障碍等不正当技术手段影响或者阻碍竞争对手软件正常下载、安装运行等。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

  “为了克服立法的滞后性,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能够概括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特征的专门条款,这种条款被称为‘一般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此次的修订稿中除了列举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还将对“一般条款”的认定权授予国家工商总局。

  此外,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修订稿中,在“经营者”的后面还增加了“消费者”。

  长期关注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认为,这意味着该法保护主体范围的扩大。现实中,经营者之间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增加此规定意味着,一旦再发生此类事件,消费者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依据该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明确工商部门为执法主体 统一执法有利增强力度

  明确执法主体部门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建设、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为此后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王海军认为,造成现状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使得该法处于被肢解的状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以前不久的“3Q之战”为例,最后出面解决此事的却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在工信部的协调下,争端双方各自向公众道歉,此事才算告一段落。但是王海军认为,双方采取的手段都涉嫌《反不正当竞争法》,按法律规定作为执法主的工商部门却没有发出声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中,如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能定位,维护执法的统一性,是突出问题。

  解决此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一位参与立法的专家透露,修订稿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明确地授予了工商部门。

  而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于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罚款上限增至200万 监督部门可强制执法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软肋。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幅度。

  “经过计算,已对我们公司实施傍名牌侵权的企业,一年的销售利润有2000多万元,可是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一共只有70万元。两者相差30余倍,你说能起到作用吗?”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法务部的工作人员说。自2010年以来,奥普公司发现浙江一家公司将“aopu奥普”和“凌峰奥普”注册为商标,并授权一家电器公司使用。这家电气公司在其推出的集成吊顶用照明、取暖等产品的外包装上放大了“奥普”两字,缩小了“aopu”的字样,明显造成消费者在购买过程当中的混淆。

  又如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发现,有人利用香港宽松的企业注册环境将该公司持有的“雅戈尔”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香港登记注册为公司,然后以委托的方式在内地生产、加工、销售与该公司同类的商品。在香港注册登记以“雅戈尔”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为字号的公司共有18家。而像小天鹅、奔腾、格兰仕等众多名牌企业也遭遇傍名牌问题。

  但是,由于司法诉讼漫长和处罚力度不足,难以遏制傍名牌盛行。代理过宝马公司的“BMW(宝马)”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的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表示,违法成本低和回报高是傍名牌现象盛行的根本原因。“以奥普公司的案件为例,如果侵权企业的侵权行为得到追究,依照工商的最高罚款也就20万元。”

  吴景明认为,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针对企业反映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修订稿》加大了对侵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一位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的专家透露,《修订稿》对于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采取最高限额2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吴景明表示,这大大提高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目前,工商总局也正在加快制定《关于保护知识产权查处若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将为明确打击“傍名牌”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详细的执法依据。

  此外,虽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执法部门监督检查权,但由于缺少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造成了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执法力度不够。

  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和证据,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所;同时可以查询被检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知银行对其存款暂停办理支付。如果对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调查,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