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行业大品牌遭受借光 雷士奋起维权严惩“傍名牌”

发布时间:2019-08-13 23:29:15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专门通知,召开部署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会议,重点督办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较广的“傍名牌”典型案件,给雷士照明带来新的光明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专门通知,召开部署查处“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工作会议,重点督办性质较为恶劣、影响范围较广的“傍名牌”典型案件,给雷士照明带来新的光明,雷士照明毅然决然地拿起法律武器,依靠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构,严厉打击多种侵犯“雷士”、“NVC”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遏制了侵权违法势头,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雷士照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照明行业领袖品牌企业,其“雷士”商标先后被授予“中国弛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是国内最大的一家照明供应商。雷士照明自1998年成立以来,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尤其随着2010年5月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雷士海外市场的不断扩张,不仅在中国国内,而且在全球照明市场上均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多年来,伴随着雷士照明的不断成长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社会上也出现一些企业也傍靠“雷士”品牌、假冒“雷士”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侵权现象,这严重侵害了雷士照明的合法权益和广大雷士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极大困扰和误导。2010年,雷士照明通过诉讼,对“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和“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冒用“雷士”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两起诉讼分别取得二审和一审胜诉。这两家侵权企业败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被判决赔偿雷士照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和10万元的经济损失。

1、起诉“上海雷士”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经雷士照明起诉,2010年2月26日,:“上海雷士”立即停止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业名称。要求其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含有“雷士”文字的假冒“雷士”产品,并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上海雷士”生产的含有“雷士”文字的侵权产品和含有“雷士”文字的企业名称。且判决“上海雷士”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雷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重庆高院2010年7月9日以“(2010)渝高法民终字第133号”《民事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2、起诉“江苏雷士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经雷士照明起诉,2006年10月23日,作为同行竞争者的江苏雷士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字号和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雷士”作为字号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将该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宣传资料、公司网站等商业活动中进行广泛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江苏雷士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企业或者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0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业名称从事照明器等产品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二、被告罗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惠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