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胜诉“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

发布时间:2019-08-10 16:41:15


资讯(引自中安在线)

近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一审有了结果。6月28日,,裁定书》。至此,在“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中,池州“杏花村”继获许核准注册复审裁定后,又在一审中胜出。

为打造中国旅游文化品牌,保护知识产权,2001年5月2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第1960307号)。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9月14日发布第847期商标初审公告。在公告期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9月13日,国家商标局下达裁定书,驳回异议。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07年2月6日再次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11月,,作出商评字(2009)第32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960307号“杏花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复审裁定,起诉。作为所涉裁决的被申请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应诉。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应对,准确举证,选定诉讼法案,科学选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意见书。

。,案件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听取原、被告及第三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陈述及认真审理,,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杏花村”是池州市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池州市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捍卫“杏花村”旅游服务品牌权属,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池州未来的发展更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