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受理“姚明一代”商标案

发布时间:2021-01-01 06:31:15


资讯(引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 ERA”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第三人为我国知名篮球运动员姚明。

  据了解,该案原告为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与姚明并无关系。2001年10月, ERA”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该案第三人姚明提出异议。此后,商标局裁定姚明异议理由成立,。商评委在之后的复审程序中认为,姚明作为我国知名篮球运动员,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未经姚明授权,“姚明一代YAOMING ERA”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其指定使用商品与姚明存在某种联系,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对此,姚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服。,该公司主张,其“姚明一代YAOMING ERA” 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此时姚明还只是中国篮球队的一个普通球员,在社会公众中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该公司自2001年使用该商标以来,并没有发生过消费者误认的情况。此外,该公司认为,,不会造成丑化姚明及其他不良影响;商评委在商标审查中的标准也不一致,因为之前有“姚明城堡”商标被核准注册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