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1-03-05 18:56:15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条第四款从外延的角度明确了“虚开”的行为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方式。有学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应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①而且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罪的通说也认为,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但是,“虚开”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这种罪刑规范的形式性特征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虚开”,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否则,将不当缩小或扩大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中,有的人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为依据,认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虚假开具等),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偷税、骗税等后果,也不论这种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都一律认定为该罪。③我们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纯粹的形式意义上的理解,其结论是不充分,不正确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机理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首先直接针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直接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一般是用来抵扣税款的,一旦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就不仅仅是发票管理制度,而是直接侵害到了国家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制度。如果仅是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用于或不可能用于税款抵扣,则这样的虚开行为是不会危害税收征管的,这就与刑法所规定的条文存在矛盾。④
我们认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强调的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刑事违法性绝对不仅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是也包括以法益侵害为内容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解释刑法时,要解决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法律规范实质内容之间的矛盾,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形式都要优于内容。我们应当坚持的立场是:⑴当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将该种行为包含其中时,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优先,即对该行为不得类推定罪处刑。⑵当某种行为不具有刑法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字面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从而对其定罪处刑。我们认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机械地、仅仅从形式上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去理解罪刑规范,以实现实质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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