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制售假酒再蹲监
发布时间:2020-05-15 07:42:15
中国商标注册网咨讯(引自法治快线
阳某是桂林市象山区的无业人员,2004年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1年6个月,但他没有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在刑满获释1年多后,为了牟取暴利又重操旧业。
2008年3月,阳某雇黎某(另案处理制造假酒。阳某收购名酒的空瓶回来后,灌装廉价的白酒,并粘贴“剑南春”、“泸州老窖特曲”、“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驰名商标的假标识后,由阳某销往市内一些个体经营部销售。
2008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查获了阳某的制假窝点,共缴获一批制作好的泸州老窖特曲、剑南春、五粮液等成品假酒,以及贵州茅台假商标标识1750枚,泸州老窖特曲假商标标识1521枚等物。据评估,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达21万余元。
,阳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阳某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阳某不服一审判决,。近日,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阳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阳某假冒2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万余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其有累犯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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