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6-05 13:29:15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
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既可能由中国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外国人实施。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本罪行为人犯罪的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者有严格的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的构成特征上: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一般而言,区分两罪比较容易,但是,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骗取财物,则涉及到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及其法律适用,需认真分析。
法条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 法条竞合所要解决的是在一个犯罪行为该当数个法条的情况下,适用哪个法条的问题,是关于法条之间的理论。法条竞合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客观基础和必要要件,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一次实施的该当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里的一个犯罪行为,确定标准只能是法律。二是触犯数法条规定的数个罪名。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和行为触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数个罪名,这一特征是法条竞合的法律表现。
法条竞合作为法律现象,当然要体现在刑法规定之中,即表现为刑法分则规定有关犯罪罪名之间的关系。这一特征包括两方面内容:数个罪名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是数罪名的竞合而不包括刑罚的竞合。三是数个罪名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涉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数罪名概念之间有着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法条竞合产生的逻辑根源。行为人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涉及刑法分 则规定的数个罪名概念之间在逻辑上具有从属关系时是法条竞合,在我国刑法学界已成定论。但罪名概念之间具有交叉关系能否构成法条竞合存有争议,主要涉及到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问题。应该说,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同样可以构成法条竞合,理由在于: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符合法条竞合的基本特征;交叉关系的罪名同样是表现为刑法分则的不同规定,存在法律适用问题;交叉关系的罪名概念不能认为是想象竞合犯。所谓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在两个罪名概念中,其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
由于刑法中的罪名概念之间的这种交叉关系的表现不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可以分为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两种情形。交互竞合是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相互重合,每个罪名都是独立的,因而大多数的罪名的内容是互不相同的。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与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有时两个概念之间会发生某些重合,这就是所谓交互竞合。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交互竞合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当一个法条内容的一部分为他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时,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犯。二是肯定说,认为两个法条内容的部分重合,就其重合部分而言,不能不说是法条竞合。应当肯定后者是正确的。
实际上,交互竞合和想象竞合犯是不同的。想象竞合犯又称为想象的数罪,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而数个罪名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的情形,也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是法条的现象形态。而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的竞合,是犯罪的现象形态。法条竞合是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错综交织以及法律规定的交错规定所造成的,法条之间的这种联系不以犯罪的发生为转移,无论犯罪是否发生,都可以通过对法条内容的分析确定其交叉关系。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前罪诈骗的对象专指财物,后罪诈骗的对象是名誉、地位等,也包括财物,因为立法并没有将财物排除在招摇撞骗罪的对象之外。诈骗罪在犯罪方法上并 无限制,而招摇撞骗罪则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
因此,从两个法条的内容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财物既符合诈骗罪的规定又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规定,这是法条本身的逻辑所包容的,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无关。我们可以将诈骗罪分为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与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方法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两部分,而把招摇撞骗罪分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小的财物以及财物以外的名誉、地位等两部分。显然,就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这一点而言,两个法条是重合的。想象竞合犯的存在是以发生一定的犯罪为前提的,是犯罪的自然形态。当犯罪没有发生的时候,两个法条之间,例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无内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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