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7 05:08:15


  怎么认定窝藏罪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在怎样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介绍窝藏罪的认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窝藏罪的认定:

  (一)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中,“窝藏”主要包括:A提供隐藏处所,例如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B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费、住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C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例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是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窝藏罪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 窝藏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往往自行隐避或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及追捕。客观上说,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等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这些都是犯罪的后续行为,所以根据刑法理论的规定,不再定窝藏罪。但如果这一行为超出了先行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构成的话,就另行论罪。

  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交待共同犯罪事实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条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间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

  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共犯成立说认为,刑法不处罚行为人自身窝藏行为,是因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教唆他人窝藏自己,则使他人卷入了犯罪,也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共犯否认说认为,被窝藏的犯罪人不能成立本罪的主体,因而不能成立共犯。① 赵秉志教授同意第二种观点。他认为,犯罪的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属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成立窝藏罪。既然自己不构成窝藏罪,那么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同样不应当以窝藏罪论处。笔者亦同意这种观点。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如果已满16周岁的人与未满16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了窝藏行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应对已满16周岁的人单独定罪。

  窝藏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加重处罚事由 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没有时间上限制,主要认定在你的主观意识于客观动作,如果派出所硬说你是窝藏,那么也需要相关证据,总不能说犯罪嫌疑人去谁家谁就是嫌疑人吧!

  现在派出所民警把你当作为犯罪嫌疑人,对你进行询问是可以的,公民有配合的义务。

  综上所述,只要其主观上有窝藏的想法,并实施了一些客观动作,即可认定为触犯窝藏罪。以上就是关于窝藏罪的认定及处罚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