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如何处理各方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29 23:18:15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时候,要怎么出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通过正当渠道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等。接下来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律师应依法接受委托,在其受托范围内为群体性案件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
(一)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1.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得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
2.律师发现因部分委托人或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使群体情绪不稳定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时,应当对当事人指出,必要时可向本所负责人或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3.律师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5.有下列情形,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①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
②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
③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④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要及时与有关司法部门充分沟通,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以引起应有的重视。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如果需要,可通过律师协会向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三)律师与政府的关系
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通过正当渠道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给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时,有权立即报告司法行政主管机关。
(四)律师与媒体的关系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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