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发布时间:2019-08-30 08:15:15


  摘要: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呢?可以的话,又是怎么进行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讲解与委托代理人相关的知识,请看下文。

  一、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没有使领馆的,,,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也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代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诉等。但是,由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主要是陈述事实,提供财产状况,强制执行,不一定有必要委托代理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由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最清楚的还是当事人自己,,,传唤当事人。案外人、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等。

  三、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