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富翁”=“盛大 富翁”还是“盛 大富翁”?一台湾公司状告“盛大”一商标一侵权一审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9-08-23 13:47:15
资讯(来源不详)
人民网9月13日电 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已有二十多种语言发行,由盒装游戏到电脑游戏,大富翁一向是销量保证,只要稍稍改良或换上另一个主题,就不乏捧场客。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热门游戏,引发了来自台湾的大宇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一商标一侵权案,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
今天下午13时30分(9月13日),这一备受关注的“大富翁”案在张江高科技园的创新港科学会堂宣判,到场的还有浦东新区各大功能区代表、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示范企业、著名驰名一商标一企业,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保护协会的100多位会员,,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大富翁”诞生
“大富翁”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一,当时正值美国一陷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衰退期间,由失业的美国一人Charles Darrow设计DESIGN了一款叫“Monopoly”的游戏,就是一款以掷骰子点数下棋、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的游戏,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在纸上买地建屋起酒店,过一把大富翁的瘾,逃避贫苦的现实生活。这款游戏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一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至今全世界大约卖出了2亿套,曾经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
“盛大富翁”=“盛大+富翁”还是“盛+大富翁”?
12月7日,,年3月21日,其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一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原告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且“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盛大富翁”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一商标一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盛大公司辩称,“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大富翁”作为一商标一不具有显著性,被告有权正当使用。被告的游戏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盛大富翁”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的一商标一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盛大富翁”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一商标一专用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 唇枪舌战
法庭上,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争议一:“大富翁”是商品通用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
被告盛大认为,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被告不存在侵权,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了“大富翁”的诞生和流传。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既然自己已经经过了一商标一局核准取得了一商标一专用权,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了注册一商标一符合一商标一法的规定,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棋牌类游戏应是上世纪的事,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其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一类别一。
争议二:“盛大富翁”与“大富翁”注册一商标一是否近似?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一商标一“大富翁”中的“大”是形容词,修饰“富翁”两个字,被告的“盛大富翁”中“盛”和“大”含有同样的意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被告盛大认为,“盛大”标志在中国一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消费者均会将“盛大富翁”理解成“盛大”+“富翁”,而不会读成“盛+大富翁”。
:“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
,原告的一商标一是三个繁体“大富翁”文字,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被告的字号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盛大富翁”认读并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
,从“大富翁”的字面含义、原告的使用方式、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一商标一,由于“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策划企业名称,找中唯)时的正当使用。
综上,。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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