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命名新规部分条款被质疑与《商标法》冲突

发布时间:2019-08-03 14:04:15


资讯(引自北京青年报)

  命名新规实施一个多月 市场上多数保健食品名称没变化———

  5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不仅新保健食品命名门槛被提高,市场上的大多数老保健食品也面临着改名的命运。然而一个多月过去了,记者在市场上发现,按照新规名称违规的保健品占到了一多半,且不乏人们已耳熟能详的老产品。



  昨天,记者比照《办法》中的命名要求,和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进行了比对。例如新规要求在品牌名和通用名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而记者在市场发现的“脑轻松胶囊”、“脑白金胶囊”、“脑力健口服营养液”和各种品牌的“养肝健肝茶”都出现了器官的名称。再比如,《办法》明确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但市场上销售的各种“减肥茶”、“舒畅通便茶”、“芦荟排毒胶囊”、“减肥胶囊”、“助眠口服液”等仍在大行其道。

  新规已经发布一个多月,市场上违规的保健食品为何还没有更名?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法律对生效前已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予追究的原则,厂商为避免损失,在5年一次的名称延续使用申请到来前,都采取了观望态度。

  在采访中,记者还听到了厂家的另一种声音,《办法》中规定,品牌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这与现行的《商标法》发生冲突。例如在市场上销售的“绿A螺旋藻胶囊”和“9快9减肥胶囊”,“绿A”和“9快9”都为产品的注册商标。如果遵照新规,这两个商标都不能使用。但是根据《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中是可以出现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的。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国家药监局,但对方却并没有回音。

  对此,中兆律师事务所的朱公卫律师表示,,而国家药监局出台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