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反击达能:“备案合同未限制商标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0-02-22 23:28:15
资讯(引自南方都市报)
继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所在地的数个市政府声援娃哈哈后,娃哈哈在与达能的骂战中表现渐趋高调。昨天,针对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11日公布的相关内容,娃哈哈昨天发布直指商标使用关键问题的声明:“国家商标局一直未审批‘娃哈哈’的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此外,娃哈哈方面认为10年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今已基本届满。
达能昨天下午又火速发表声明:“合同的所有事实由司法机关处理,达能已为解决争端设置了期限,维持原来的立场和观点。”
娃哈哈称商标许可期将满
对于达能一直以来指责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不应侵权使用只有合资公司才能合法享有的‘娃哈哈’商标”。昨天,娃哈哈方面指出,地方政府在商标转让协议上盖章同意的权限是同意娃哈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转让,但是国家商标局未予批准。“合资企业独家拥有娃哈哈商标使用权的使用合同,是在商标的有关变更权、商标所有权变更登记没有完全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签订的。而由于国家商标局至今没有批准‘娃哈哈’的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因此商标转让协议并未生效。”
娃哈哈方面指出,根据当时强制备案的要求,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有效的应当是按照当时上报备案的简式合同,简式合同对中方并没有相关的限制性条款,而且该份有效合同中规定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即十年。“从1999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署到现在,许可期限也基本届满。”
对于达能称近18个月才证实非合资公司规模快速壮大的言论,娃哈哈指出,合资公司董事会的第一次会议中就签订了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商标使用协议与产品加工协议。且达能每年委托其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可以清楚了解为合资公司代加工的非合资公司的财务状况。
达能称由司法机构判断
对于娃哈哈的回击,达能认为,合同的所有事实是法律管辖范围,应由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断。为避免进一步伤害娃哈哈,其已设定解决问题的期限。此外,声明提出:希望宗庆后先生以娃哈哈合资企业、娃哈哈品牌、娃哈哈合资企业员工及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为重,以非常严肃的态度对待商业谈判和法律问题,使双方能通过有效磋商最终解决争端。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首度回应:“娃哈哈和达能的事属于法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政府出面协调双方的纠纷是不恰当的。”该人事还表示没有听说杭州市上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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