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9-09-01 11:47:15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国家的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影响了社会的和谐,那么关于强迫交易罪刑法是怎样规定呢?如何认定强迫交易罪呢?下面由刑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强迫交易罪的认定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父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相关。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