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二)
发布时间:2019-08-11 2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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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二)
赌博罪
(一)概念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构成
1、行为。赌博罪的行为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二种情形:(1)聚众赌博。这里的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2)以赌博为业。这里的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刑法第303条对本罪并无数量要素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聚众赌博构成犯罪的数量要素做了如下规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此种情形没有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多少,只要收了就可以认定。)
2、罪责。赌博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赌博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是法定的目的犯。这里的营利,是指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至于赌博输赢,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前引《司法解释》第9条还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这一规定,对于区分赌博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认定
1、关于境外赌博属人管辖的特别规定。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开设赌场,,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境外赌博管辖的特别规定。因为根据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而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本来可以不予追究。但考虑到境外赌博的特殊危害性,司法解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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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对此做了应予追究的规定。
2、关于赌博罪的共犯。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上述赌博的共犯行为,应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以从犯论处。
(四)处罚
1、根据刑法第30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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