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闻案例看“恶意欠薪罪”
发布时间:2019-08-03 04:30:15
一、新闻案例
四名来自菏泽,家庭非常贫困的青年人,在经过一番商量后决定来青岛打工。一个月前,四人跟随河南包工头王某来到位于青岛城阳的这个小区,负责外墙粉刷作业,双方谈好每半个月结一次工资,但到期后王某一拖再拖,声称开发商没有结账,他没有钱付给他们工资。一晃又过了半个月,四人去找王某讨要两次的工资,同样被拒绝。近日,四人中李某的妻子快到预产期,而张某和赵某家中的老人也急需买药治病,但是工钱迟迟拿不到手,四人非常苦恼。于是乎他们上演了跳楼讨薪的戏码。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四人进行了劝说,四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如果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家人的生活将会更加困难。在民警的劝说下,四人逐渐平静了下来,然后离开楼顶安全地回到地面。随后,民警多方联系到王某,在民警的协调下,王某称当日之内一定为四人结清工资。
鉴于当前,全国各地欠薪现象仍比比皆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对恶意欠薪行为未能起到预期的威慑作用。但对该罪名的认定惩罚却遭遇难以认定的的尴尬处境,那么有什么对策可以对付这个认定困难的问题呢?请各位读者和编辑一起来看看。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从法律规定上看,刑法对认定恶意欠薪罪门槛较高,三个前置条件要求过严。即:要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用转移财产、逃匿等非法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求欠薪数额较大;必须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用人主体拒不支付。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一是作为主观心态的恶意不易认定。从社会现实看,企业欠薪的原因十分复杂,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确实发不起员工的工资,有的是用工协议对工资发放的时间、条件未明确,甚至有的没有用工合同等等,导致不易认定。二是情节恶劣的标准不明确。只有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恶意欠薪罪,“情节恶劣”是要欠薪达到一定数额,还是要被拖欠者人数众多?三是规定数额较大的条件不合理。有的欠薪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程度,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却很常见,这不纳入恶意欠薪罪的定罪标准是不科学的。四是政府不作为时无法认定为犯罪。在劳动者求助于有关政府部门而遭遇行政不作为时,恶意欠薪罪的规定就不可能发挥其作用。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也须有经报政府职能部门责令仍故意不还的情形,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从社会层面上看,一是执法者的观念未跟上现实要求。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恶意欠薪罪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过程,在目前情况下容易产生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二是地方保护主义难于根治。有的地方从保护本地经济增长出发,对于领导挂牌的重点企业予以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三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进行的普法宣传范围不广、力度不大,许多民工、企业主仍不知这一法律规定。
三、解决恶意欠薪行为的对策
如何有效应对老板、雇主的恶意欠薪行为?笔者建议:一是立法部门有必要对恶意欠薪罪做进一步的解释或规定,以明确相关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予以明确,恐怕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二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不能消极坐等,而应根据适当的理解,正确运用“恶意欠薪罪”的法条,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三是劳动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也必须积极作为,包括帮助劳动者搜集欠薪者“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证据,及时责令欠薪者支付劳动者报酬,等等。四是劳动者对政府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消极怠惰而影响了恶意欠薪案件的立案、审理,劳动者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对其追责。五是执法者的观念需要转变。执法者要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足够的认识,对恶意欠薪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六是加大普法力度。各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及有关用工单位就“恶意欠薪入罪”要加强普法宣传。七是完善工会职能发挥应有作用。企业的工会在职工与企业或者雇主之间可以起到很关键作用,例如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薪酬的磋商、讨要欠薪等等,工会的作用还有待于积极发挥。
四、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推荐阅读: “恶意欠薪”与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
最新资讯
-
08-26 1
-
10-10 1
-
08-31 0
-
08-13 1
-
08-02 1
-
08-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