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国杀》案谈桌游卡牌文字的独创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0-07-31 00:36:15


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姚钰 罗云

桌面游戏发源于德国,在欧美地区已经流行了几十年。大家以游戏会友、交友。本世纪初它也登陆到国内,风靡白领群体。《三国杀》在中国的成功引来诸多同类竞争者的竞相模仿,大量以三国为题材的桌游陆续出现在市面上,对桌游独创性的探讨既是其构成作品的前提,又是判定抄袭的基础。本文从《三国杀》案谈起,试探讨出一套桌游卡牌文字独创认定的有效标准。

关键词:桌游 独创性 实质性相似

一、问题的缘起

桌游在欧美已经风行了几十年,在中国的流行始于这个世纪初《三国杀》的出现。目前,桌游吧在中国的涌现方兴未艾,这种不用插电的游戏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及白领阶层娱乐、会友、沟通的极佳方式。《三国杀》在中国的大获成功引来了诸多同类竞争者的竞相模仿。市面上先后出现了大量以三国为题材的桌上“杀人游戏”,如《三国斩》《三国帮》《三国梦》《三国斗》等。目前中国出现的很多桌游是在借鉴外国同类产品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翻译之作与加入中国元素的借鉴作品在法律评判上有无不同,桌游的独创性如何界定等等,《三国杀》一案背后是关于桌游独创性认定的深层法律问题。笔者曾代理《三国杀》诉《三国斩》侵犯著作权一案,成为《三国杀》版权所有者,即原告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结合该案试对以上法律问题作探讨,期为日后相关案件的审判提出可供参考的意见。

二、独创性的内涵与认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独创性为构成作品最为核心的要件,然而在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却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各国的立法中都将独创性的要求纳入于构成作品的要件之中,。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强调作者的人格精神,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表现,是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而且作者的一生都和作品相关联。[1]因此,独创性首先被规定为创造性,只有具有创造性才是创作的作品,也才具有独创性。英美法系的版权体系则奉行著作权“个人财产论”,认为著作权主要在于其商业价值,是一种个人财产,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与有形的财产在实质上的区别,著作权保护旨在激励人们对文化产品的生产进行投资,达到促进新作品产生的传播的目的。[2]因此这种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作品创作过程的规定,即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是创作,就具有独创性。

关于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独创性界定标准,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提倡大陆法系的观点,要求作品要富有个性。[3]还有的学者没有使用创造性的概念,而认为一件作品的完成应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4]

笔者认为,独创性应当包含“独”和“创”两个方面。

独创性中的“独”指独立完成,即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

独创性中的“创”则指创造性。对于创造性,应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作品应体现作者的个性,要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对于词条的释义,尽管人们对词义有共同的认识,但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措词来表达。因此,释义的过程充分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词条的释义具有创造性。[5]而在王继明诉王强华、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中,,该名录虽为原告花费4年时间、搜集全国出版报刊发行等单位的相关信息后编辑而成,但这种付出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