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季节》变身商品画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8 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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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成名处女作《稻香季节》变身商品画,出现在温特莱酒店大堂。一方认为,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其《稻香季节》就侵权了;一方认为,临摹作品其著作权不属于原告。协商未果后,,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因侵犯其《稻香季节》工笔画著作权,。日前,,判定温特莱酒店侵权成立,赔偿原告杨德衡5万元。
成名处女作“变身”商品画
“看见自己的成名处女作《稻香季节》被放大复制成一副商品画悬挂在温特莱酒店的大堂中,我既疑惑又气愤。”原告杨德衡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稻香季节》是其于1964年创作的国画作品,是一幅我国工笔花鸟画创新的代表作品,其也因此蜚声业界,成为国家一级美术师。2008年2月13日,其发现温特莱酒店未经其许可,以较大尺幅复制了《稻香季节》。
温特莱酒店代理律师王松义则对杨德衡的说法提出了质疑。王松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温特莱酒店大堂的作品是油画,而杨德衡的作品是工笔画,无论何人使用何种复制方法,都不可能把工笔画复制成油画。因此,杨德衡不是温特莱酒店油画的著作权人,温特莱酒店也不侵犯其著作权。
“温特莱酒店在其宣传册的封面使用了该画的局部截图,在其网站上也多次以此画做背景。”原告杨德衡代理律师李长波表示,2008年7月,杨德衡写信给温特莱酒店,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就此事进行了协商,但由于意见分歧,杨德衡于2008年9月对温特莱酒店提起诉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谁是著作权人?
王松义认为,温特莱酒店大堂的《稻香季节》油画是从装修装饰公司购买而来,温特莱酒店为这幅商品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属善意合法所得,有权使用这幅商品画。“温特莱酒店宣传册页以及网站上使用的是商品画的缩印版,杨德衡所主张的使用了其作品不能成立,且温特莱酒店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该商品画的来源。”王松义表示。
对于王松义的说法,李长波表示,温特莱酒店在其大堂的介绍铜牌上铭刻的《龙的飞翔》一文中,详细介绍了《稻香季节》,并引用了相应艺术点评。在《龙的飞翔》中,温特莱酒店也宣称是用《稻香季节》达到与宾客交流的目的,其艺术特征符合温特莱酒店的文化气息。“装修装饰公司是在温特莱酒店制定了相应文化风格后,依照其要求定做的大尺幅复制作品。其在立意、构图、题材等方面与杨德衡的《稻香季节》相似。同时,温特莱酒店还截取了《稻香季节》的局部,使用在其宣传册上作大规模发行,侵犯了杨德衡保护作品完整性及修改的权利。”李长波强调。
“温特莱酒店大堂的《稻香季节》油画与杨德衡的《稻香季节》工笔画可能存在相似,但也可能是有人临摹而作。而临摹作品,其著作权就不属于杨德衡了。”王松义如是说。
“并不是所有的临摹作品都享有著作权,且其也不能在商业营利中使用。”李长波坦言,杨德衡的《稻香季节》不属于室外公共艺术品,因此,如果存在《稻香季节》的临摹作品也无法获得新的著作权。“温特莱酒店使用涉案商品画的目的在于提高对宾客的吸引力,其使用目的也是有悖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
,温特莱酒店在其大堂的介绍铜牌上铭刻的《龙的飞翔》一文中,明确《稻香季节》为工笔画,与其抗辩理由不符。涉案画作的名称与杨德衡主张权利作品名称一致,且涉案画作除了尺寸和清晰度,在内容、布局、着色方面均相同,构成相同作品。杨德衡的画作早在上世纪60年代已经公之于众,温特莱酒店在不能说明涉案画作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构成对杨德衡画作的复制。。
对于商品画的版权问题,,此问题司法界还没有统一的认定,深圳市版权局曾筹划出台相关规定,要求商品画画工临摹、复制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版权许可。
谢甑珂认为,作者在签署相关授权文件时,要认真谨慎地按照著作权法中的各个权限进行授权,并事先将有关的权利归属约定明确。使用人在使用某一作品前,要先核实该作品的权利人情况,尽量从原始的权利人处获得授权。如果直接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授权确实有困难的,那么在接受他人的转授权时,要审查转授权的人是否有转授权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只有著作权人和使用人都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将著作权保护落到实处。”谢甑珂如是说。(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秦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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