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

发布时间:2019-08-03 06:38:15


原告:北京市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林,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寿祖,经理。

  被告:刘永春,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丛伟滋,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刘生洪,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金卡部职员。

  被告:娄景涛,无业。

  被告:党宏哲,无业。

  原告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银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银兰公司)以及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娄景涛、党宏哲等人利用掌握我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便利条件,与被告银兰公司共同对我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公司产品销售明显下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IC卡管理系统的开发、销售,并销毁非法复制的软、硬件及各种资料;2、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侵犯公司的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被告银兰公司辩称:我公司金卡部职员虽然在原告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是并没有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我公司经公证机关公证,从原告原有客户处拷贝出了原告IC卡技术的软件。这一事实说明,原告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没有采取过保密措施,没有要求其客户为其保密。这是原告技术秘密泄漏的原因。当今IC卡技术已经是一种公开的应用技术,原告并不享有IC卡管理系统的专有权。我公司金卡部在开发和销售IC卡技术过程中,并未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由于原告售后服务不及时,且产品、工程质量低,致使其原有客户来我公司要求服务,这是我公司的经营权利,与原告无关。我公司没有利用原告的经营秘密,。

  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同意被告银兰答辩意见。

  被告娄景涛、党宏哲辩称:我们不是银兰公司的职员,原告指控我们侵权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泰德公司自1993年投入资金,开始研制、开发IC卡管理系统,1995年完成了食堂售饭、商场管理、证件管理和考勤等系统的IC卡软件开发及硬件设计等工作,并在大专院校和企业推广使用。1995年6月至1996年11月间,被告刘永春、丛伟滋、刘生洪、党宏哲、娄景涛分别与泰德公司(甲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合同第7条约定:“(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泄漏甲方机密,乙方必须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乙方在受聘从事有关专利、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经营管理和开发研究的,在技术合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有关的工作,否则以侵权论”。协议书约定:所有IC卡应用技术(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包括乙方在职期间开发出来的软件、硬件技术,都归泰德公司所有;乙方不得将此项技术据为己有或转交他人作为产品开发之用;乙方调离时,应将所有资料、软件程序、硬件设计等归还泰德公司;乙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泰德公司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997年3月24日,被告刘永春与被告银兰公司签订承担合同,成立银兰公司金卡部,职员有刘永春和被告丛伟滋、刘生洪。同年4月至7月,刘永春、刘生洪、丛伟滋和被告娄景涛、党宏哲分别从泰德公司辞职。丛伟滋曾于1996年代表原告泰德公司与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签订过“贵友购物卡(IC卡)工程”合同,泰德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该合同中的全部义务。1997年3月,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吴卫东向泰德公司打电话,要求购买IC卡,丛伟滋接电话后通知刘永春与吴卫东接洽。双方就费用等有关事项协商完毕后签订合同时,丛伟滋才说明其是银兰公司职员,要求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与银兰公司签订合同。1997年3月26日,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职员罗敏签订购买IC卡合同,合同金额为16.5万元。同年5月16日,丛伟滋又与罗敏签订合同购买YPR型IC卡读写机10台,单价2250元,合计22500元。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吴卫东证实,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从银兰公司购买的10台YPR型IC型读写机,与泰德公司读写机的区别分为更换了一块芯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保密性能。1997年6月18日,银兰公司卖给北京科技大学IC卡座一块,单价3600元。北京科技大学干部康健证实,刘永春多次从该校复制泰德公司的IC卡软件。1997年7月,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长春北希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卖给该公司YPR卡发卡管理机9台(单价2150元),软件价值1万元,金卡、银卡会员卡共计2.7万元,工程造价56350元。1997年6月23日,丛伟滋代表银兰公司与北京金越发展公司签订合同(即北京商检局工程),合同金额21700元,其中YD收费机5台,单价2850元;YDR发卡管理机1台,单价2450元;软件费用5000元。1997年7月10日,银兰公司与北京卫生学校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6813元,其中YD收费机15台,单价2450元;YDR发卡管理机1台,单价2150元;软件1套价值1万元。,该工程尚未完成。1997年8月,泰德公司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经过扣押银兰公司的两台计算机进行检查发现,第一台计算机C盘LSH目录下拷贝了泰德公司IC卡管理系统软件程序14个,均有泰德公司标记;第二台计算机拷贝的程序中,部分内容上有泰德公司的标记,部分内容系对泰德公司软件的修改。在被保全的证据中,还有泰德公司TL-901S原理图2份,TL-901S外壳设计图2份,TL-901K原理图1份,TL-901S上位机源程序资料3份,TL-901S下位机源程序4份,TL-901HE下位机源程序1份,TL-901K下位机源程序1份,泰德公司的客户名单资料,泰德公司的宣传、技术资料以及资料汇总本等材料。同时发现,刘生洪在其1997年3月27日笔记中记载:对泰德公司读写机程序修改为:(1)原卡siemers4432,(2)新卡simers4432,新程序对两种卡都能使用(05/15)上位机程序只需修改configidbf文件即可,将卡类型改为B62307(发展卡密码仍为160208)。1997年5月8日的笔记中记录:“贵友程序:由于新板与旧板不太一样,e prom由一片改为四片,片选信号发生变化,因此出现emor-0错误(读写e prom错误)。如左说明,直接从电路板飞线即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