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茅台酒牟利两被告人获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9-08-11 16:04:15


3月14日,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缓刑四年,分别处罚金各5000元,并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70万元。

,2010年1月12日,被告人蓝剑锋和李先军注册了丽水市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并分别任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经营了几天后,两人感到“赚钱很慢”。经过商量,决定另辟蹊径寻找低成本高利润的快捷方式。

  经过多方联系,两人找到了专门批发销售假酒的陈某(另案处理)。此后几个人形成了销售假酒一条线,专门提供“飞天牌贵州茅台”给丽水、杭州等地的四星级酒店。并在1月到7月短短的6个月时间里,销售金额高达140万余元。

  2010年7月13日,,一个月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再次查获了被藏匿的价值5万元的假酒。

,被告单位以及两被告人为了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