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司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09 07:02:15


  恶意欠薪指的是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有哪些需要注意?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恶意欠薪罪司法解读,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我国刑法关于恶意欠薪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司法解释

  1、劳动报酬都包括什么?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具体表现行为是什么?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恶意欠薪罪的条件之一是欠薪“数额较大”,那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4、是否只要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就会构成恶意欠薪罪呢?

  不是,要构成此罪首先必须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且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次是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后方可构成,三项条件缺一不可。企业与员工之间正常的劳动纠纷导致的欠薪不构成犯罪。

  5、什么情况下便构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经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 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

  6、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是加重刑罚的条件,法学上叫做“结果加重犯”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

  (1)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4)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8、劳务关系欠薪可否构成恶意欠薪罪?

  可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9、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

  不是,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也可构成犯罪的。

  另外,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