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司法有效保障 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2020-05-27 03:09:15


中国知识产权
  “2010年我们审理案件工作的特点是:收结案总体增幅明显,审判任务面临空前挑战。尤其是商标确权、授权案件收、结案增幅较大,一审案件收、结数量分别比2009年增长1.5倍、二审案件收、结数量则分别比2009年增长1.8倍左右。。
  据了解,2009年6月以来,、、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审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行政案件。此后,相关案件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态势。
  有数据显示,2010年,,授权确权类案件2002件),比2009年1115件增加一倍多;全年共审结商标一审案件2148件(民事案件372件,授权确权类案件1776件),比2009年1026件增长一倍多;全年共受理商标二审案件721件(民事案件61件、授权确权类案件660件),比2009年283件增长1.5倍。全年共审结商标二审案件632件(民事案件60件、授权确权类案件572件),比2009年的261件增长近1.5倍。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北京市高院不仅受理商标民事侵权纠纷,还受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因此能够从商标的申请、审查、注册、许可和保护多方面把握商标纠纷的性质,正确处理商标纠纷。
  关于北京市高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的处理原则,陈锦川认为,准确把握商标保护的本质是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保护,而只有经过使用的商标才有生命力,才有值得保护的商誉;充分尊重市场和消费者的意见,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能够区分的商标,原则上不判为近似商标;对于已经实际产生市场混淆的商标,不允许其注册或使用。基于以上原则,对于众多复杂的商标纠纷,我们认为,如果主张保护的商标虽已注册但没有使用或极少使用,则对其保护范围应有所限制,即其保护范围应尽量限于相同商品和相同商标上,即使有侵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也不高,甚至可以考虑不赔偿;主张保护的是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则给予与其影响范围相适应的保护;主张保护的是驰名商标的则给予扩大保护,即在非类似商品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近似标志,误导公众的,也应当加以禁止。另外,对于恶意注册或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据了解,北京市高院近年来审理了许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商标纠纷案件,也在总结相应的审判经验。第一,准确把握和适用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当然也不可能对现实中出现的问题都加以规范,面对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案件时,他们始终坚持从商标的本质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来理解、适用商标法。如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适用这一规定时,他们将“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考虑,这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也是一致的。第二,准确把握商标的性质。商标是商品之标,其最重要作用是表明商品的来源,同时商标也主要是由文字、图形构成的,因此应区别商标与商标标志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起到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才是商标,其他的不是商标。当有人使用与他人商标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时,首先要确定到底这种使用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还是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只有前者才构成侵权,后者则属于正当使用的范畴。如在侵犯“TOEFL”、“GRE”、“GMAT”商标专用权案件中,他们认为,新东方学校在其销售的书籍上使用“TOEFL”、“GRE”、“GMAT”不是商标的使用,而是为说明书籍内容所作的正当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第三,充分考虑商标在市场中的作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有相当大的内容是对商标近似的判断,他们认为,商标近似判断并非仅仅对两件商标标志在读音、外观、含义上是否近似的判断,而涉及更深层次的内容,如考虑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是否有恶意、在先权利人是否同意在后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市场混淆以及市场上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来源是否能够区分等情况。在“九鹿王”商标争议案中,他们考虑“鹿王”和“九鹿王”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均已建立相应知名度的实际,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在“良子”商标争议案中,他们考虑双方之前在商标局注册下签订的互不对对方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申请的协议的内容,尊重了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更高的标准推动“三个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一年。
  陈锦川认为,未来一段时间,案件较快增长对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挑战,北京市高院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商标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注意积累经验,必要时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审判规范,进一步做好对典型案件的汇编,以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更好的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与此同时,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继续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为中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三个北京”建设提供更坚实的司法保障。(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