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0 01:18:15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名称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没有明显的区别,如叫“XXXX中心”可以是企业名称,也可以是事业单位名称;叫“XXX局”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机关。

因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确定争议的双方,争议的问题。当企业投诉的另一方不是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加以处理,企业应该向对方的登记机关或审批成立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其他社会组织投诉企业时,如因企业使用企业名称不当造成的,则按不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处理;如因企业名称注册不当造成的,可按规定予以纠正;如果注册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确与他人名称引起公众误认,应按法人成立在先、名称使用在先的原则处理。

对完全发生在企业之间的名称争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