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2 09:31:15


  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探讨

  企业名称作为知识产权,虽不是狭义的商标,但作为商标的邻接标记,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仍应予以与商标同等的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范围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不是一个概念。商标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核准注册商标的近似商标及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又扩大到大量非类似商品,以及可能造成的产源误认上。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同,它的四个部分中除字号外,其余为公有名称,企业对此无独占使用权。且企业的字号在选择上,也与商标不同,商标要求具有显著性,而企业字号没有此要求。因此,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就不像商标保护那样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掌握。

  首先从辖区上看,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因此,笔者认为,“辖区”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管辖的范围。,而不是全省的地域范围。二是指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的地域范围。也就是说在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由不同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出现近似,应按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但若企业不在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即使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相同或近似,一般也不构成侵权(驰名字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除外)。

  其次从时间上看,,企业从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也就是说企业享有名称权,从企业名称核准之日到企业注销为止。但从企业名称的保护时效上看,在企业尚未成立前,其名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已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名称,而且在企业注(吊)销营业执照后三年内,仍禁止他人使用与其相同的名称。可见企业名称的保护时效要求企业享有名称权的期限,具体讲就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这段时间享有完全的名称权,即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处分权。在名称核准后企业成立前,以及企业注(吊)销营业执照后三年内,因为企业不存在,所以不能享有名称权,但因名称已经登记机关注册或者注册名称撤销后的禁用时效未过,对于该名称仍需实行保护。

  第三,从结构上看,四段式名称保护的重点应是字号部分。对名称的保护,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同行业不能重名是名称保护的基本范围。也就是名称四个部分不能相同,但对在同一市(不含县)、县(市)境内的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两个以上部分相同的一般也应视为同行业重名。如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而行政区划不同,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相同而组织形式不同,一般构成重名。这里的行业是指名称中使用的文字用语,而不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对字号相同,行业用语不同的,原则上不应视为重名。二是驰名字号的保护范围要大。驰名字号指历史悠久的老字号或驰(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的,对这类宇号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同行业以外,以及与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三是独创性的字号保护力度要大。企业的字号使用的词或词组为企业独创,且显著性强的,其他人使用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保护范围也可扩大到同行业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