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水牛: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9 11:42:15


摘要: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构成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解决该冲突的法律依据和不足,据此作者提出了解决两者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议。

关键词: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DF5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851(2004)-03-0068-06

作者简介: 田水牛:北京城市学院,中关村学部,讲师

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冲突的纠纷越来越多。北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不正当竞争案,涉及商品名称、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等之间的权利冲突1;南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天津市全兴体育用品厂诉南京运动器具厂、四川全兴俱乐部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商标权、字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2;东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冯雏音等8人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3;西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四川中信旅行社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企业字号并在宣传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案4。除了这几起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较大的以外,其它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还有许多。其中,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还有蜜雪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案5、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江苏省如东县电线厂诉如东县东光电线厂侵犯商标权案7、沈阳市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诉北京东北小土豆餐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8、北京百盛轻工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百盛建材集团不正当竞争案9、香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10、衡阳立邦雅佳斯涂料有限公司11,立邦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等等。

所谓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分属不同主体的数项相同或不同的知识产权,其客体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同或实质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权利主体在对其客体行使知识产权时所产生冲突或矛盾12。权利冲突表现形式繁多,且新的形式不断出现。李正坤法官曾在一文中列举了15种可能形成的权利冲突13。本文拟对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实质是字号、商号发生权利冲突的司法实践作一些探讨。

一、商标专用权与字号冲突的构成条件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按说这两者之间不应产生冲突,但在实践中,由于在商标注册和字号登记的行政管辖部门不同,商标注册机构与字号登记机构对彼此注册登记的商标、字号不作交叉检索。因此便出现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或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如果这两者相同或者近似,可能会使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混淆,从而产生权利冲突。

当然,由于上述法规体系的疏漏所在,一些人基于某种非正当想法,有意将与他人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或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字号,从而利用他人信誉推广自身产品,削弱竞争者市场份额,或对竞争者的市场影响力产生不利影响。这是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受侵害者急需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

一般而言,构成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商标或字号文字相同或近似;

2、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字号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驰名商标除外;

3、 商标或字号其中之一需知名或驰名,双方权利主体处于同一地域除外;

4、 不同的市场主体注册了商标专用权或登记了字号。如果两者在根本上属于同一组织,也就不存在冲突。

当然,构成权利冲突并非要满足以上全部要件,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即使字号权利主体经营不同商品或服务,也可能构成权利冲突。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主要体现在商标专用权与字号权利的冲突。

二、解决商标专用权和字号权利冲突的法规依据

依前文所述,当前的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字号、商号)登记的法规体系并不能防止两者权利冲突的发生,但是,对于两者权利冲突之后,如何解决两者纠纷,还是有法可依的:

1、商标法规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的在先权利应包括字号或商号。

第四十一条指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企业名称登记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该文还就企业名称争议的申请程序、受理机关等作出了规定。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