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中日企业名称保护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5 04:47:15
企业名称,又称商号,与商标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是企业的商标。例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英特尔、微软、诺基亚和索尼等等,既是企业的商标,又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以,对于企业名称或者商号的保护,主要就是对于字号的保护。
巴黎公约第8条要求成员国保护企业名称。根据规定,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不以申请或者注册为前提,也不论有关的企业名称是否成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按照公约的相关解释,该条虽然规定了企业名称应当获得保护,但是并没有说明以什么样的方式予以保护。这样,各成员国就可以依据本国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例如专门法的方式,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的手段加以保护。在通常情况下,当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或者使用与企业名称类似的标记,并且有可能引起公众混淆时,就应当给予此种保护。
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都是采用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与此相应,企业名称保护所适用的也是制止假冒和混淆的标准。按照这个标准,使用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有可能造成企业的商业活动混淆,或者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依据现代的淡化理论,驰名的企业名称,还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按照这个标准,使用他人驰名的企业名称或者与之近似的企业名称,即使没有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但如果有可能损害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利益时,驰名的企业名称的所有人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制止。
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在很多国家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或者行政规定。这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那么,经过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巴黎公约要求保护的企业名称是什么关系?如果有人在企业名称的登记中,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来使用,应当如何处理?应该说,在中国目前的驰名商标保护中,这既是一个突出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问题。而比较中日两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将有助于中国解决相关的问题。
一
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分别从防止混淆角度和反淡化的角度,提供了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具体说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从防止混淆的角度保护各种驰名的商业标识,第2条第1款第2项从防止淡化的角度保护各种驰名的商业标识,其中都包含了企业名称(商号)。
除此之外,日本还有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根据日本《商法》,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商号,但不得选择与他人营业产生误导的商号。 又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自己的商号当中,使用股份公司等表示公司种类的文字。银行、证券等公司还应当在商号中使用表示其行业的文字。 根据《商业登记法》,商号的登记,由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司法局的派出机关负责, 通常是由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登记。 在商号的登记中,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例如本辖区之内是否有重复的企业名称存在。如果没有重复的企业名称存在,司法部门通常都会予以登记。商号的登记,不同于商标的注册。在日文的语义背景中,与商号相关的是登记,与商标相关的是登录,二者完全不同。
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看法,企业名称,包括登记的和实际使用的,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名称的方面,就像一个人的姓名一样,仅仅涉及公司的名称和身份。二是财产权的方面,是指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所体现的商誉和名声,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按照日本学者的看法,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仅考虑企业名称的名称方面,并不考虑企业名称的财产权方面。与此相应,如果已经登记的或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财产权方面,相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予以制止。
在这方面,, 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根据案情,原告索尼公司拥有英文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商标,使用于磁带录音机上。Walkman是一个臆造的商标,在国外和日本驰名。本案的被告是一家销售鞋类和服装的小商店,在千叶市企业名称登记部门登记了Walkman有限会社的名称,并在包装纸、包装袋、价签、收据上,以及商店周围的招揽彩旗和指示商店位置的地图上,使用了英文的Walkman和相应的片假名。,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记,在发音、含义和外形方面,都与原告的商标相同,而不同之处仅在于被告的商业标记中多了一只鞋子,以及采用了不同的书写字体。在此基础上,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中,被告曾经提出抗辩说,自己已经登记了Walkman有限会社的企业名称,Walkman及其片假名是自己企业名称的简称。与此相应,自己对于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使用,不是对于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于自己企业名称的使用。在这个问题上,,而是把分析的侧重点放在了对于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上。,尽管被告所使用的Walkman及其片假名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部分,但被告使用的标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从而造成了对于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使用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标记,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的商誉。正是由此出发,,并责令被告前往企业名称登记部门更改自己的企业名称。
二
与日本的做法一样,中国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了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根据第5条第3款,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表明,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防止混淆的角度来保护企业名称的,这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同。当然,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规定对于驰名企业名称的反淡化保护。
另一方面,中国也有企业名称登记的制度。,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通常由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个部分构成。例如,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云南红河卷烟总厂等。又据规定,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字号,包括使用投资人的姓名作为字号。 显然,在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中,字号是区别同类企业的关键要素,具有财产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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