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村词作者状告羽•泉组合剽窃其作品
发布时间:2019-08-03 05:43:15
早9点,身穿红色外套的原告李某及两名代理律师到场,而被告羽•泉则没有出现,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出席。
原告山西李某称,自己长期从事歌词创作。2005年5月23日他在《音乐生活报》上发表了一首名叫《爱着的女孩》的歌词。2006年1月17日,原告在北京电视二台的公益歌曲大擂台中听到羽•泉组合演唱的《求爱歌》时,发现这首歌与原告已经发表的《爱着的女孩》有相似之处。原告经调查发现,《求爱歌》被收入羽•泉的专辑《三十》,已经于2005年7月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品,由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经过对《爱着的女孩》和《求爱歌》对比,原告发现两首歌在构思、结构上存在本质的雷同,部分语句也惊人的相似。再联系两首作品的创作时间,原告认为羽•泉组合的《求爱歌》构成对《爱着的女孩》的抄袭、剽窃,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原告认为北京华谊兄弟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也有责任,于是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30万元,并在《音乐生活报》上登道歉声明。
而被告辩称,《求爱歌》的歌词是羽•泉独立创作的作品,早在2004年底就已经创作完成,整个专辑于2005年3月就录制完成。《求爱歌》的歌词创作完成的时间远远早于被答辩人的《爱着的女孩》,后者是2005年5月26日才在《音乐生活报》上发表的。况且,作品的构思也就是作者的思想,思想完全可以借鉴,只要表达形式不同,就有独创性,就享有著作权。羽•泉所创作的《求爱歌》所表达的思想是一个男孩爱上了一个女孩却不知如何表白的故事,这与《爱着的女孩》表达的内容存在相似之处,但著作权并不因构思的雷同而受影响。而且,类似的爱情内容在诗词、歌曲中是永恒的主题,并不为某个人所独享。
同时,被告还提出,歌手顾海滨早在2004年9月在其专辑《配角》中的一首歌曲《你这样的女孩》就有过类似的表述:“……爱的气温高利尚未降下来,……和你聊了很久,还是没勇所对你表白……像你这样的女孩”。并提出,如果说出现类似的表述构成抄袭,剽窃,那么《爱着的女孩》也构成了对《你这样的女孩》抄袭的荒谬的逻辑结论。
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不断地称原告是“强词夺理”、“无理取闹”、“无稽之谈”,。
法官在法庭上询问是否同意调节,双方均表示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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