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看刑法上的间谍罪
发布时间:2019-11-15 04:33:15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间谍行为有,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2017年11月22日,,对资助勾结间谍行为、间谍器材、、奖惩措施等都做了具体说明。下面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间谍组织代理人
间谍组织代理人,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
。
二、资助勾结间谍行为
,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2、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是指境内外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1、与境外机构、组织、;
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
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
三、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四、专用间谍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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