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种侵权最重可被刑罚

发布时间:2019-08-27 12:31:15


  核心内容:小编据悉,近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内容,将《条例》中第39条、40条处罚办法进行细化,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后明显加大了对植物品种侵权的处罚力度,最重可被刑事定罪。

  《条例》公布于1997年3月20日,同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15年。在植物新品种发展迅猛的新形势下,原有侵权处罚面临着无据可依和处罚力度太小等情况,不能有效震慑和制止违法行为。

,如第39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40条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还加上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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