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发布时间:2021-02-01 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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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知识产权类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第15号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二、。、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银 行 号:工商7
帐 号:090144070-44
户 名:
三、,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
四、,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费收据;,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六、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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