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发布时间:2021-02-01 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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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知识产权类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 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7-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2004年第15号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二、。、支票等其他形式缴纳备案费。



开户银行:北京市工商银行王府井分理处

银 行 号:工商7

帐 号:090144070-44

户 名:

三、,并在备案申请书中随附备案费银行转帐单的复印件。对未随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的备案申请,。

四、,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费收据;,应当向申请人退还备案费。

五、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

、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

六、本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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