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15 12:26:15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区别以及联系: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各个产业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不论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区别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区别:
(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联系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属于侵财性犯罪,两罪的构成要件方面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行为上也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二者实际存在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竞合关系。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同时造成财产毁损,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条款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定罪处罚,排斥一般条款适用。因此可以说两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只要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特征就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破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财产时依法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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