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妇联、中国发明协会关于开展第三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9 07:22:15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发明协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妇联,发明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妇联和中国发明协会共同举办了两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对促进全国广大妇女积极进取,在科学技术领域建功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以及在全国广大妇女中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好地鼓励和激发全国妇女的发明创新热情,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妇联和中国发明协会,决定联合开展第三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动员、鼓励广大妇女踊跃投身发明创造,积极参与经济建设。

  ??二、评选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妇联、发明协会要认真总结前两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的经验,积极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树立新的女性形象。

  ??三、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本次评选活动将评选出“新世纪巾帼发明家”30名,其中创新奖(或科技突破奖)10名,创业奖(或创造财富奖)10名,新秀奖10名。对送评单位评出组织奖若干名。
??参评条件
??(一)新世纪巾帼发明家——创新奖
??,积极向上,爱国爱民,乐于奉献;
??2.具有较强的科学精神、优秀的科学品质以及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3.运用科学理论与生产实践进行了有突破性的嫁接(该发明是由多人完成的,必须是第一完成人);
??4.该发明成果获得了专利权并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5.该发明成果具有较大的理论实践意义。
??(二)新世纪巾帼发明家——创业奖
??,积极向上,爱国爱民,乐于奉献;
??2.具有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和转化能力;
??3.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原始性发明并运用于生产实践(该发明是由多人完成的,必须是第一完成人);
??4.该发明成果获得了专利权并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5.自己或与其他人合作应用实施发明成果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新秀奖
??,积极向上,爱国爱民,乐于奉献;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精神、科学品质以及一定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3. 近年来涌现的发明式创新人才,运用科学知识做出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原始性发明并运用于生产实践(该发明是由多人完成的,必须是第一完成人);
??4.该发明成果获得了专利权并且不存在法律纠纷;
??5.自己或与其他人合作应用实施发明成果后,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前景广阔。
??(四)新世纪巾帼发明家——组织奖
??1.动员、鼓励广大妇女踊跃投身发明创造,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树立新的女性形象;
??2.积极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评选出符合条件的新世纪巾帼发明家若干名。

  ??四、评选范围及名额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当地妇联、发明协会对本地区女性专利发明人进行初评,在初评的基础上分别推荐创新奖候选人 1—2名,创业奖候选人1—2名,新秀奖候选人1—2名;中石化、、解放军等有关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分别推荐各1名候选人;已被评为前两届“优秀巾帼发明者”的女性专利发明人须有新的发明成果,才可推荐为本届候选人。组织奖由组委会组织评选并颁奖。

  ??五、评选材料
??被推荐人应填报第三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候选人推荐表,并报送以下评选材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一式3份;
??(二)发明成果档案及发明证书复印件各3份;
??(三)被推荐人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3份;
??(四)被推荐人彩色生活照及工作照各5张;
??(五)10分钟人物声像资料一套。
??请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以及有关单位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推荐材料报评选活动办公室。

  ??六、宣传表彰
??评选结果将于2006年4月26日前后公布,宣传表彰工作将纳入“4·26知识产权日”系列活动之中。届时将邀请第三届“新世纪巾帼发明家”称号获得者到京参加相关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妇联、中国发明协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